時間 : 2025-05-07
什么是集體土地使用證?要回答這個問題的話,小編建議大家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它告訴我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由相關部門頒發的,主要用于對土地實行統一登記的證件,并且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相比也存在不小的差異。具體大家可以參考下文的描述,或者也可以綜合專業人士的解釋入手分析,以免混淆。
一、集體土地所有證辦理程序
(1)、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后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3)、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所有證有何區別?
集體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國有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與土地所有制相對應,我國目前土地使用權也可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類。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由此決定房地產開發所需要的土地僅限于國有土地,而非集體土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本《解釋》調整的范圍只限于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糾紛案件,不包括集體所有土地,這在《解釋》的名稱中已作出明確界定。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時候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因此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所有證存在一定的差異。為了避免混淆引致的麻煩,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參考上文所述入手學習,并且根據小編提示的流程進行集體土地所有證的辦理,即事先準備必須的材料、通過一系列的申請以及調查審核后依法取得合法合理的集體土地所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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